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369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瑞权,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荣斌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书敏。
委托代理人仝骅,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荣斌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瑞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仝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2015年5月17日上
午9点至10点之间,原告在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社区
长湖头村工地拆除角铁时被高处落下的角铁割伤。原告受伤后,
被工友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生诊断
右肘及左肩部切割伤,出院后经鉴定为玖级伤残。医院冶疗后,
经过多次协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
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152666元,其中医疗费442元、误工费34821.9元、护理368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48982.4元、精神
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159.7元、营养费
200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已为原告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
司已赔付的项目不予由被告重复承担;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或缺乏事实依据;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的3700元生活费应在赔偿金中予以扣除。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
民社区长湖头村工地上工作。2015年5月17日,原告上述工地拆除角铁时被角铁致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入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3天,于2015年6月9日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贰个月、住院期间留陪壹人等。2016年1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原告的父亲龚长华1953年3月5日出生,原告的儿子龚文洺2000年9月1日出生,扶养年限分别为18年和3.3年。2015年4月,被告已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该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付了意外伤害赔偿金20000元(除医疗费之外)。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病历资料、保险单等证
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作为雇佣原告在涉案工地上工作的雇主,应当对原告在工地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天×23天);
2、营养费因没有相应医嘱内容,故本院不予支持;
3、误工费12805.42元(56313元÷365天×83天):受伤时原告系从事建筑业的工人,本院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建筑业年平均工资(56313元/年)计算误工费,原告不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形,误工时间以医嘱为准,共计83天;
4、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
5、护理费:本院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62987元/年)计算护理费,护理费为62987元/年÷365天×23天=3969元,原告诉求护理费3680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6、鉴定费2242元(1800元+442元):原告主张伤残鉴定时依鉴定所的要求在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肌电图检查,支付医疗费442元,本院认为,该费用在鉴定过程中产生,属于鉴定费的一部分,且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发票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
7、残疾赔偿金45441.6元(11360.4元/年×20年×20%):按照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37159.7元:按照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扶养费为11103元/年×18年×20%+11103元/年×3.3年×20%÷2=43634.79元,原告诉求被扶养人生活费37159.7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损失合计124628.72元。被告主张其已支付原告生活费37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购买的团体人身保险已就上述损失赔付原告20000元,应从原告所得赔偿金中予以扣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荣斌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04628.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深圳市荣斌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耀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嘉芮(兼)
书记员 李 燕 妮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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