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雄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广东金雄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91民初170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诉讼文书确认送达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三塘村33号。
被告:广东金雄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11号佳兆业中心二期B府3单元10层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雄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