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雄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968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曾灵灵,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二被告:广东金雄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大田工业区第21栋自建厂房第三层3A。
法定代表人:吴钦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广东金雄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小林
审 判 员 贺晔晖
审 判 员 黄链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慧
书 记 员 张莉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