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万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创新楼201K室(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0932L。
法定代表人:万久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响路天隆名邸3号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099172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万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9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福建万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福建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钢结构井道施工承揽合同》属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争议由漳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故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福建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其与上诉人福建万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钢结构井道施工承揽合同》,将漳州市佳苑花园5幢二单元、6幢三、四单元加装电梯钢结构项目交由上诉人施工,并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后因上诉人单方面停止施工撤离施工场地而诉至法院,请求福建万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福建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0万元。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专属管辖,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福建万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裁定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当,应予补正;另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原审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万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