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4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响路天隆名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0991726Y。
法定代表人:张振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创新楼**室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C16D7X。
法定代表人:万久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速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10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闽AG××××、闽AR××××汽车两部,但无实际控制,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国平
审判员 蔡志江
审判员 林 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