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桀茂水生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939号第1幢20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LXH6Q。
法定代表人吴艳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77248。
法定代表人涂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上海桀茂水生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云050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桀茂水生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桀茂水生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缴纳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山市青华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收入,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以(2021)云0502执2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山市青华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收入。经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备案商品房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9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因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陈辅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