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某某石材经营部与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部石材城东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L0YN81W。
经营者:钟斯振,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77248。
法定代表人:涂彬,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石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92民初12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470693元、案件受理费4886.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2.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渝XXXX**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到位,故暂无法进行处置;3.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街XX的房屋,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因该房屋已被查封且抵押,故暂无法进行处置;4.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8月31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石材经营部材料款470693元、案件受理费4886.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92执15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洪
审判员 周绪鹏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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