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6民初4187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萱,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7号1栋304室。
负责人:秦云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涂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宏兴园林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兴园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宏兴园林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818291元;2.判令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宏兴园林公司赔偿自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占用818291元的利息损失163822元(计算方式:818291元×3.85‰月利率×40个月×130%);3.判令宏兴园林公司、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与宏兴园林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办合同,约定由**提供劳务,完成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林业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区园林局)“观园路片区水磨沟队室外小游园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项目”的劳务工作,并约定由**交付该工程的履约保证金1736581.99元,签订合同后,**依约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水区园林局,并完成了该工程的劳务工作,2018年4月16日,水区园林局将50%的履约保证金868291元退还到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账户后,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向**退还了50000元,剩余818291元至今未向**退还。因**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未作答辩。
宏兴园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3日,宏兴园林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新疆海鑫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城建公司,担保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鉴于甲方已与水区园林局签订《观园路片区水磨沟队室外小游园建设项目于二标段工程》,约定甲方承建该项目。甲方对承建的观园路片区水磨沟队室外小游园建设项目于二标段工程项目实行公司内部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制,甲方任命乙方为该工程项目部经营负责人,由乙方负责组建项目部和该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事宜,并以个人资产对本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海鑫城建公司自愿为乙方承担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甲方及相关债务人不可解除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工程合同履约终结为止;乙方承诺全面履行甲方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承担该工程建设、施工、保修等全面责任和义务,自行承担实施项目的盈亏,按时保质完成工程的建设;乙方承诺本工程在施工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工程结构规模:113000平方米;工程价款:暂定价17365819.86元;本工程设计费、投标费、人工费、材料费、各种试验费、履约保证金、业务费及其他因本工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5.27万元作为本工程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乙方已交纳给甲方的50万元保证金中扣取;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本工程向建设方交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负责交纳,履约保证金收据由甲方保管;若乙方进场30日内没有向建设单位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建设单位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中扣除71.56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加上已缴纳的15.27万元,共计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暂定总价的5%),本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该合同还约定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施工与防护、合同变更及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宏兴园林公司转账1736581.99元。2017年3月21日,水区园林局向宏兴园林公司出具往来结算票据一张,载明收到宏兴园林公司支付观园路片区小游园建设项目于二标段代收积金1736581.99元。2018年4月16日,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从水区园林局领取50%的履约保证金868291元。2018年5月11日,秦云海通过其尾号4703的银行账户向**尾号0945的银行账户汇款50000元。
另查明,庭审中,**自认其个人无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其与宏兴园林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变更本案案由为财产返还纠纷。其提出秦云海向其转账的50000元系应向其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尚余818291元未退还。**认可宏兴园林公司已经向其退还另外剩余50%的履约保证金868290.99元。
另查,观园路片区水磨沟队室外小游园建设项目于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书显示,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宏兴园林公司,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系宏兴园林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7日,负责人秦云海。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转账支票存根、竣工验收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与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宏兴园林公司存在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变更本案案由为财产返还纠纷。
关于**要求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宏兴园林公司返还款项818291元请求。本院认为,**自认其无承包相应工程资质,其与宏兴园林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宏兴园林公司根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收取**的履约保证金1736581.99元。虽然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从水区园林局收取了退还的履约保证金868291元,但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系宏兴园林公司,应视为宏兴园林公司收取了该保证金。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与**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应由收取履约保证金1736581.99元的宏兴园林公司向**退还。**认可宏兴园林公司退还其履约保证金868290.99元,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负责人秦云海向其退还50000元,故宏兴园林公司还应向**退还818291元(1736581.99元-868290.99元-50000元)。**要求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返还款项818291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宏兴园林公司赔偿自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占用818291元的利息损失163822元(818291元×3.85‰月利率×40个月×130%)的请求。本院认为,宏兴园林公司应向**退还818291元,相应的利息损失应当由宏兴园林公司进行赔偿。**主张要求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赔偿利息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宏兴园林公司与**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均有一定过错,故本院对**提出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予以调整。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利息损失起算日期应为2018年11月3日,以818291元为基数,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为计算标准。故宏兴园林公司应向**赔偿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的利息损失金额为96325.34元[818291元×4.35%÷365天×290天(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818291元×4.25%÷365天×31天(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818291元×4.20%÷365天×31天(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818291元×3.85%÷365天×23天(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11日)]。
宏兴园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宏兴园林新疆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818291元;
二、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自2018年11月3日至2021年9月11日的利息损失96325.3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1.13元,由**负担936.13元,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85.00元。公告费690元(**已交纳),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军洋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