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0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77248。
法定代表人:涂彬,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10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律文书款335032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案件受理费316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向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屋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2021)黔0302民初1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传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