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276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
负责人:秦云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span>
法定代表人:涂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9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预交6639.69元),由**负担。本院向**退还6614.69元。
审 判 员 钱军洋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