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之子,男,1999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涂彬,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27301.34元,执行费11673.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927301.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3年2月7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2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账户内未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未有车辆登记信息;此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理财型保险等财产信息;
4、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房产登记信息。
5、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房产登记信息。
6、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木 合 甫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