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5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77248。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涂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7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合川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6)合川区不动产权第000001134号。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但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