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2626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丘北县村民。
被执行人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77089M。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被执行人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79,653.00元;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298.27元,申请执行费11,260.00元。2022年2月14日,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03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0元,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414,672.00元(若丘北县扶贫局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工程款汇入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则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两日内将工程款414,672.00元汇入丘北法院账户);2、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298.27元,申请执行费11,260.00元。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626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员*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