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许树堂与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481号

原告:许树堂,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被告: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鑫,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77089M。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许树堂与被告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许树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树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彩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志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