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4600号之一
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1001室和10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泽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城,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
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1日,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7元(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7243.5元,由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新娣
人民陪审员  方银斌
人民陪审员  刘月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洁玲
书 记 员  赖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