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民初4832号
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04室(自编03)。
法定代表人:曾宪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城,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
被告:惠东县农村公****,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街道飞鹅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谢娘金。
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东县农村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坤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泳通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丽娴
书 记 员 缪昕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