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2362号
原告:上**桦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139号新城悦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州大道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金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东路1666号29幢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浩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8-5、8-6、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无棣县盛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桦企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浩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棣县盛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桦企业管理中心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桦企业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桦企业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元,由上**桦企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李 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