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辅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辅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600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xxxxx,公民身份号码512xxxx。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钟山镇下坝村(三村)第三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 被告:上海**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AL049C0G。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云南辅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天池路1号附2号(金都商业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K9NBK1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云南辅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由被告***、***、上海**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云南辅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兰坪县大竹菁二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应付工程价款及损失赔偿金。兰坪县大竹菁二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鉴于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