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23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赵桅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抒倩,女,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腊镇曼竜代村委会曼竜代村小组集体公房。

法定代表人:者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勐腊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455000元。2、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费6725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存款不足额履行本案标的,被执行人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庄村民委员会曼岗纳村民小组施工建设的“曼岗纳花卉园项目”系项目工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暂且处置不了,另被执行人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林权、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标的款0元,执行到位执行费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455000元。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安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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