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赵桅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抒倩,女,汉族,1989年5月16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系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6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自愿于2021年5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材料、配件租金140370.80元及利息6250元,共计146620.80元;***自愿于2021年4月9日前归还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的周转材料,钢管:6米长162根,5米长6根,2-4米长101根,1.2-1.8米长1699根;扣件:十字扣2391个,直接扣19个,转向扣116个;顶筒554个。案件受理费1616元,***自愿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材料、配件租金140370.80元及利息6250元;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的周转材料,钢管:6米长162根,5米长6根,2-4米长101根,1.2-1.8米长1699根;扣件:十字扣2391个,直接扣19个,转向扣116个;顶筒554个;负担案件受理费1616元,应交执行费2099元,以上合计150335.8元及返还钢管等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云F×××**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均已被另案查封,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被执行人***的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无法查找到下落,暂无法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周转材料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5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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