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赵桅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楠、秦蓉,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云04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了本院(2020)云04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的货款1091354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以所欠代偿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代偿款清偿之日,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4622元,减半收取计7311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的货款1091354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以所欠代偿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代偿款清偿之日,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7311元,应交执行费13314元,以上共计111197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所有的云F×××**维拉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其与徐翠萍按份共有(各占50%)的坐落于玉溪市开发区E区24幢2单元103号房屋一套及其购买的坐落于玉溪市江川区星云铭城74-66号、74-67号、74-68号、74-69号、74-70号、74-71号、74-72号、74-73号、74-74号、74-75号、74-76号商铺的合同备案登记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在玉溪市红塔区房屋一套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6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潘寿勤
书记员  白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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