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赵桅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娜。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确认现尚欠李正荣劳务分包工程款831660元,上述欠款由***于2020年4月15之前支付李正荣工程款131660元,2020年10月1日前再支付2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期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二、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尚欠李正荣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按期支付,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代付责任,代付后有权向***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2116元,减半征收6058元,***自愿承担。(2020)云0402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代***偿还了李正荣工程款33166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履行代偿款331660元,并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承担自2020年10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交执行费4875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34259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名下车牌为云F×××××维拉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与徐翠萍共有的坐落于玉溪市开发区房屋一套均已被另案查封,名下位于江川区产的合同备案登记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执行员 马   世   超
书记员 方   云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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