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王国柱、张良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10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柱,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勇,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科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林庭苑综合楼A座2单元24层3-5。
法定代表人:胡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正江,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国柱、张良勇与上诉人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科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3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严
审判员  沈静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明武
书记员施佳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