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2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小康3期商1-15-417室。
法定代表人:匡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创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2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江苏创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87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江苏创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登记。
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5、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
6、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闫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