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浦区水丰路3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省睢县。 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0民初452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应返还原告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300,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每月月底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两被告全部未清偿款项一并申请-1-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295元,上述共计5,19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两被告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五、各方无其他争议。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网络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等并扣划到位101,000元,该款转执行费4,400元后余款发还申请人。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