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明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凤凰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42号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荣,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明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明耀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明耀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