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3层N3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42号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新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5,817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华 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