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阳洋与广安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5民初6629号 原告:阳洋,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吉安街7号二幢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8U6F6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阳洋与被告广安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锦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起至2019年9月的工资共计2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5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4月起,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的两岸首座装修改造工程从事资料员工作,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原告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从2019年6月起至2019年9月,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 被告锦阳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涉案项目是***挂靠被告公司承建的工程,且***与原告约定用工方式是兼职,不参与上班考勤等,仅需要将工程的事情做完,向质量监督站交付相应的资料即可。2019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不再为被告做资料员管理工作。双方在2019年10月8日进行工作交接。但原告将公司资料私自抱走,经报警后,原告也一直没有将该资料返还给被告。另,2019年9月23日,***将材料检测费用1万元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将该费用用于检测,而是私自扣留。综上,被告与原告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公司员工***招聘原告入职,原告工作岗位为江北区五里店的两岸首座装修改造工程资料员。 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于2019年6月、7月向原告共发放了两个月的工资,每月7000元。2019年9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10000元作为检材检测费用。 2019年12月17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起至2019年9月的工资共计28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该委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该委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该委于同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对此案的审理。遂原告于2020年4月1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检测委托单、检测报告、检测费缴纳单、微信转款记录、农民工工资表、仲裁决定书、函、仲裁申请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证明。 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关于两岸首座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任职通知。拟证明原告从2019年4月6日起入职被告处,在被告承建的两岸首座装修改造工程担任资料员职务。被告质证认为,该通知是复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主张原告是2019年5月9日才到被告处工作。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任职通知是复印件且其无法提供原件,故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载明,调查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人问:你是何时来到重庆五里店两岸首座装修改造工程?***答:我是广安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是今年4、5月份在该工地,从2019年5月10多号的样子,我就一直在这工地从事施工员现场管理。调查人问:你是否认识阳洋,与她是何关系?***答:我认识阳洋,4月份我来过一次,回去广安20多天,第二次来时她已经在这里了,平时我联系她。调查人问:阳洋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是怎样的?***答:阳洋做的资料员工作,负责资料收集和整理,负责会议记录、收发文件及所有的回复,我们资料要齐、合格,要能送档案,二是资料工作要与我们施工进度一致,工作地点没限,只要将工作做好就是。调查人问:阳洋的资料工作报酬怎样约定的,有无书面约定,你们对阳洋的工作是如何考核的?***答:我开始来就听说,阳洋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做得好奖3000元,半年试用期后工资为7000元,是我们易老板和罗老板告诉我的,平时我们没怎么考核,我们只要求她的资料交档案合格,她很少来。调查人问:你们是否工作签到表或签到打卡、刷脸机?***答:我们没有工资签到表,也没有打卡、刷脸机。拟证明***是两案首座现场的管理人员,负责对涉案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但其并未对原告进行考核。调查人问:阳洋以个人还是其他单位员工来你们公司做的资料员工作?***答:是以个人名义来的,有时她男朋友也来我们这里。调查人问:你们公司向阳洋是否发放员工手册,是否有工作纪律要求?***答:我们没什么员工手册,也无纪律、上班考核等要求,我们只要求资料与我们施工进度一致,同时报送档案馆要送得脱,其他都不管。该证据实为证人证言性质,***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2、证明、**资料员资格证、关于资料员阳洋工作未交接事宜打印件。拟证明2019年10月8日**与原告进行工作交接时,原告未尽责、存在资料缺失,需要补充整改花费19000元。原告质证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3、报警回执,拟证明原告认可其将被告部分资料带走。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4、微信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19年4月19日才联系招聘原告,且谈的是兼职、工资是4000元。原告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聊天记录无法核实微信聊天人员身份,且聊天内容未明确其中提到的资料员是否为本案原告,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5、考核记录。拟证明2019年5月19日涉案工程才开始施工,该考核中没有原告,故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证据系被告自行制作,且无考勤人员及被考勤人员签字,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被告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其是原告离职之后接任的资料员,2019年10月10日,其与原告进行工作交接,上午双方交接完后,证人下午回到办公室却发现部分资料不见了。证人*****,其是在两岸首座工地为被告管施工,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时间是2019年5月份,***告知证人原告是兼职,不需要考核,其工作时间不固定,证人也没有对原告进行考核。2019年10月10日原、被告进行资料交接时,证人也在场,资料被抱走后,被告方报警,警察要求原告次日交还资料。被告质证认为,证人可以肯定原告对相应的工作没有完成好,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结合证人证言与报警记录,可以证实原告将被告资料抱走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证人**可以证明原告已经与被告进行工作交接,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所遗失的资料系原告拿走;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证人***以及***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本院对二人证人证言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对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已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以及原告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因缺乏劳动关系基础事实,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向被告主张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阳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阳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浩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