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624民初23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晟晖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X3K2C6L,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东华路西面建设大道南边锦天大厦A10H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与被告河源市晟晖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