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

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16号之一
原告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俞伟、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俞伟、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8775元,减半收取计4388元,由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武
书记员  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