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5273号
原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6层601-614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安东,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昌路尚街大厦D8-D9楼0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心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银鹰
人民陪审员 翟淑武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葛 冰
书 记 员 张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