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保2457号
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6层601-614。
法定代表人:韩文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东侧,洪河路北侧宿州恒大御景湾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心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与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