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

徐州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483号
申请人:徐州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565299046H,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来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PY772,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韩文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磐云路支行账户25×××6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账户13×××59,上述查封金额以不超过4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徐州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磐云路支行账户25×××63;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账户13×××59,上述查封金额以不超过4000000元为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5000元,徐州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