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

徐州市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5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6层601-614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彤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苏0303执保1483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路支行账户25×××63;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账户13×××59,上述查封金额以不超过4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路支行账户25×××6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账户13×××59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