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财保23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6层610-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2546835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昌路尚街大厦D8-D9楼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1JK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皖1302财保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苏宁广场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皖(xxxx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