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金顺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金顺源租赁站(以下简称金顺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晖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晖公司暂未找到案涉《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原审法院依据该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金顺源租赁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顺源租赁站提交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载明:“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解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及起诉费用。”该合同记载工程地点为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北侧。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中晖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法官助理徐智超 书记员冯哲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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