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21民初5498号 原告: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新龙路13号附7号1栋1楼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5号6楼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扬公司)与被告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景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景垚公司给付睿扬公司广告 制作费103034.86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23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诉讼费用由景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睿扬公司系一家位于金堂的广告公司,经人介绍,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为景垚公司承建的***快速路二期SG1标段项目定作项目标识、宣传广告等。2021年1月23日,睿扬公司与景垚公司定作广告牌方量进行核算,景垚公司迟迟未向睿扬公司支付广告牌的定作费用。之后,睿扬公司多次催收,景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定作费。综上,为维护睿扬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睿扬公司的诉请。 景垚公司辩称,2020年7月,双方口头约定制作广告制作事宜,要求睿智公司为景垚公司施工的***快速路二期SG1标段项目定作项目标识牌广告。2021年1月,睿扬公司完成了标识牌广告的制作和安装,并与景垚公司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了对账结算。双方于2021年2月6日达成一致,本次标识牌广告定作的费用为30965.22元,睿扬公司于当日向景垚公司出具了与上述金额一致的发票,景垚公司于2021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睿扬公司支付20000元,尚欠10956.22元。但睿扬公司主张广告制作费103034.86元,不仅未扣除已付款20000元,还虚增广告制作费72078.64元。综上,睿扬公司主张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其超额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睿扬公司与景垚公司口头约定,睿扬公司为景垚公司施工的***快速路二期SG1标段项目制作项目标识牌广告。2021年1月,睿扬公司完成了标识牌广告的制作和安装。 睿扬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景垚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965.22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景垚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睿扬公司支付广告费(***项目)20000元。 景垚公司项目负责人黎欣将广告收方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睿扬公司后,双方对广告费92069.64元的承担发生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景垚公司与四川***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签订了《***快速路二期SG1标段工程路基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由景垚公司承包***快速路二期SG1标段工程路基土石方工程。 上述事实,有《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记录》以及当事人一致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的规定,睿扬公司与景垚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定作的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但双方仅口头约定睿扬公司为景垚公司施工的***快速路二期SG1标段项目制作项目标识牌广告。现景垚公司仅认可广告制作费30965.22元,尚欠广告制作费10965.22元,不认可广告制作费92069.64元,睿扬公司对该费用仅提供明细清单,并没有景垚公司相关人员签名,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景垚公司认为仅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打围的广告费不应由其承担,涉及施工方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鉴于该笔广告制作费争议较大,双方对定作的范围、交付的内容等事项又未形成书面意见,现有证据无法直接确认该争议广告制作费应由景垚公司承担。对于此争议内容,睿扬公司可在其他施工单位均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可另行再主张相关权利。关于利息问题,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广告制作费的履行期限,故利息应从睿扬公司提起诉讼时即2022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 日内给付原告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10965.22元; 2、被告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 日内给付原告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利息(以广告制作费10965.2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原告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222元、被告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