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227号 原告: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新龙路13号附7号1栋1楼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5号6楼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睿扬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扬公司)与被告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睿扬公司诉称,景垚公司支付睿扬公司定作费103034.86 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23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由景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睿扬公司系一家位于**县的广告公司,经人介绍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为景垚公司承建的成龙简快速路二期SG1标段项目定作项目标识、宣传广告等。2021年1月23日,睿扬公司与景垚公司就定作广告牌方量进行核算,景垚公司迟迟不支付广告牌定作费。经睿扬公司多次催收,景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定作费。综上,为维护睿扬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睿扬公司的诉请。 景垚公司提交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同时根据睿扬公司起诉状称,景垚公司施工的项目是成龙简快速路项目,该项目施工地涉及龙泉驿区、成都市区、**市等地点,与**县没有关联性。因此,合同履行地不涉及**县,**县人民法院无管理权,请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睿扬公司按照景垚公司的要求为其承建的成龙简快速路二期SG1标段项目制作安装标识、宣传广告等,由此双方形成了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成都市金牛区及合同履行地的龙泉驿区、成都市区、**市等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景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 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