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77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11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611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该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13192号案件已达成庭外调解,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景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11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