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3415号
原告:杭州北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街道农一农二总场D-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Y6W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B1A6R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北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北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