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702号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034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创业公馆C座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874226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4.53元(原告预交受理费4800.7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受理费1636.24元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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