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兴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174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7月26日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FDGP2M。 住所地:**市五******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0月16日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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