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174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7月26日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FDGP2M。
住所地:**市五******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0月16日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