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虹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虹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1434号
原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杨,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行,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虹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伟。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楠,广东德纳(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虹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小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雅莹(兼)
书记员 边  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