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5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TXT8W6E。
法定代表人:刘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任超,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JJXXXX。
法定代表人:张晓普。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陕0116民初5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256496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256496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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