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执保39号
申请保全人: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张晓普,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222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80275.5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