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火烧寨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51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道办周公大道10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0166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29号西咸人才大厦A2-15、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JYJX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34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3)陕0104执保3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34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