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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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24号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火烧寨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51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道办周公大道10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0166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29号西咸人才大厦A2-15、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JYJX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2023年3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600000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