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498号
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76元,本院减半收取943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