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1373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京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京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