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2818号
原告: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含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市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幼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玲玲